
Re:法律缺失帮物业公司赚“外快”
刘子华认为,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成立难,有许多客观原因,就现今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法规来分析,条例中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是原因之一。
比如,《物业管理条例》中规定: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,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、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,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。
“上述法条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,‘指导’不同于‘领导’。指导人只能作为当事方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建议性工作,没有直接的权利与义务。因此,出现了业主委员会成立困难重重,广大业主却无从寻求政府帮助的无序现状。”刘子华说。
因此,他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,应明确在成立业主大会、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,详细规定召开第一次的业主大会的时间、组织者及召集责任,明确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及组织责任权属,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等等,明确政府、物管企业、业主的责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