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半年内赵先生家连续两次被盗,物业公司迟迟没有给出说法,为此赵先生拒绝支付物业费长达1年之久。物业公司将赵先生起诉到法院。青岛市北法院审理后认为,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,赵先生只需赔偿七成本金。昨天,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,他们不能接受这个判决结果,将向市中院提出上诉。
赵先生住在台湛路一封闭小区,昨天下午,记者在小区外看到,大门口设有横杆,车辆需要由小区守卫室内的保安按动按钮,操纵横杆升起后才能进出,住在二楼的赵先生,把自家窗外“裹”上了防盗网。赵先生告诉记者,早在2004年10月,他的家中就曾被盗,因为仅丢失了100多元钱,他并没有追究。可仅仅过了半年,家里又进了贼。2005年3月,他的妻子分娩住院,3月22日早晨他回家做饭时发现,厨房窗户被打开,南间卧室内衣橱和写字台抽屉都被人翻过了。这次,赵先生家丢了1500元现金,两枚金戒指、一条钻石手链、一条金手链、一个玉手镯,全部损失将近7000元。
赵先生一边向公安部门报案,一边找物业公司讨要说法,在物业公司迟迟没有答复的情况下,赵先生开始拒绝支付物业费,而且一拖就是1年。去年3月,物业公司与小区的服务合同到期,一段时间后撤出了小区。可回头赵先生就收到了物业公司的起诉书,要求他支付1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,共计1226元。赵先生却认为,根据家中被盗现场分析,盗贼是用工具扭断窗户开关进入的,从容不迫、时间充足。物业公司没有发觉,而且事后没有一点歉意,这才让他拒绝缴费。
市北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,因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,赵先生只需支付全部物业费的70%,共计370元。法院认为,物业公司接受了小区委托,就应当按照约定向小区的业主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,如果没有履行约定,导致业主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损害,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赵先生家中两次被盗,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并不完善,维护小区秩序和安全巡查的服务没有达到标准。
“既然法院这么判,就这么着吧。”昨天,赵先生说,他并非为了几百元钱才拒绝支付物业费,而是因为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给自己说法,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撤出了小区,法院也作出了判决,他不想再追究。物业公司态度完全不同,他们认为公司已经为业主提供了服务,也尽到了义务,业主缴纳费用理所当然,他们将向市中院提起上诉。